涉外婚姻中离婚相关问题的分析 涉外离婚怎么办理
导读: 韩进超律师,韩进超律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团队首席律师。团队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涉外婚姻及继承纠纷;为当事人的家庭幸福提供法律保障…
韩进超律师, 韩进超律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团队首席律师。团队服务领域: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涉外婚姻及继承纠纷 ;为当事人的家庭幸福提供法律保障。团队成立以来,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处理了大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离婚诉讼,为当事人数千万的经济损失,争取了正当的、的,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团队将继续努力,在法律......更多介绍
韩进超律师北京离婚在线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如果要离婚应该怎么办双方均不是中国人要在中国离婚应该怎样做双方的财产应该怎样界定与分割为大家整理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相关问题的分析,请阅读下文了解。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y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受理其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取得的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前一段时间的文章《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后果探析》。对于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专门总结相关的文章一起商榷。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而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的写法意ζ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
涉外离婚怎么办理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由于涉外离婚是涉及的当事人与本国离婚的当事人有所不一样,因此在办理涉外离婚的时候会比本国离婚稍微麻烦一些,那么涉外离婚怎么办理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项、第项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中国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
中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起诉。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受理。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国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我国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办理。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上文中为您介绍涉外离婚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涉外婚姻在现在十分常见,离婚时要按关法律进行。涉外离婚可以采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协议离婚不成功,一方可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到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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