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婚姻律师
导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査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査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査处理表》和《离婚证》。
6、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成当按指纹。该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诉时在该法院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张静初奉子成婚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管辖。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的 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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