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 诉讼律师谈
导读: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离婚案件处理妥当与否影响社会和谐。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法院依靠的必须具有性,即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律的。如果在的搜集上了某人的权益取得的,如侵害他人隐私,就不具有性…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离婚案件处理妥当与否影响社会和谐。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法院依靠的必须具有性,即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律的。如果在的搜集上了某人的权益取得的,如侵害他人隐私,就不具有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在此,我总结多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经验,总结如下,供同行或正为打婚姻官司头痛的当事人。一、 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种类及其总体说明。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钱、办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一)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方往往掌握不了方的确凿,但又不甘心就此,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的,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但只能作为申请“无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赔偿依据不足。而无方多分,一般在法院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的调查收集。如我以前所述,上海每年三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以上。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对于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举证,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常让人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在上海,如果查询房地产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告之要求法院调查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的是相当重要的。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二个“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都会喜欢处理。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出开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一次次去取证的情况下,有的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你的尚未,就不要看脸色作决定,因为只给你打一次交道,而判决结果确要影响你的一生。对于律师来讲就不同。有的律师往往会看的脸色,因为律师还有下一次和打交道的机会,他给“面子”,下一次就可能给律师“面子”,但实质了委托人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敢于原则,把当事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师,哪怕费用高一些,但确有更好的后继保障。(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其一: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是比较重要的。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再者:孩子生活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但这种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由于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内容更易被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本身就不是太多, 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音等。此类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材料上,当事人若想,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得类似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存戒心时,此类很难获得。
(4)“偷录”不与“私录”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第68条,以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性的方法取得的, 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收集是否,就要看是否了他人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性。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性。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 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这类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 而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行为的案件中。 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
7、勘验。此类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在整个的离婚案件中要注意把握一个的调查和使用,有了才能更好
很多情况下,无方要设法取得有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对于此,离婚律师忠告当事人:不惜成本的捉奸,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的;、遗弃家庭的。
根据法律的,只有方有上述情节,无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这就是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是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赔偿的支持。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具有偶然性和短暂性,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
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也不能必然得到赔偿。
其一,根据《最高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照顾无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方财产分割的理由,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方更多的压力,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如果家庭财产较多,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有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而是想达到心理的平衡,向证明配偶的,以及寻求上的安慰。在这种情况下,聘请调查公司捉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法。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自己的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故意,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值得商榷。因为取得方式要,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取得的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享有名誉权,的人格受法律,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若在调查取证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则构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因此,取的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捉奸人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优势方签订一些类似书之类的东西,并让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从上文捉奸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的分析介绍中看出,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说无方所掌握的捉奸全部都能被法院所采信。因此,离婚当事人在收集离婚时最好向离婚律师咨询,以免花钱、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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