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隐瞒不宜结婚重大疾病济南一女子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
导读: 本报讯男方患有慢性淋病多年,婚前却隐瞒了女方,日前,济南市历下区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的案件,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甄女士与贾先生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
本报讯 男方患有慢性淋病多年,婚前却隐瞒了女方,日前,济南市历下区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的案件,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甄女士与贾先生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女士发现贾先生患有淋病,遂以贾先生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贾先生表示同意原告的,自认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该疾病具有传染性,但因种种原因婚前未向甄女士如实告知,并当庭向甄女士表示歉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第一千零五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贾先生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在结婚登记前对甄女士未如实告知,现甄女士在期间内以贾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贾先生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我国民、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据主审姜晓玲介绍,民第一千零五十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演化而来,它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对何为“重大疾病”并无明确。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贾先生所患淋病正是母婴保健法所的疾病之一,所以应认定为符合民第一千零五十的“重大疾病”情形。
民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于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女关系,以及无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作出了明确。贾先生患病时间在结婚之前、于结婚之时未向甄女士如实告知,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甄女士在结婚登记后不久就发现了贾先生的患病情况,两人未生育子女,也不涉及财产分割,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柳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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