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男子与岳母侄儿争遗产 法院:女婿尽孝可继承
导读: 尽管妻子早年去世了,但王先生还是每月给予国内的岳母生活费,直至岳母百年。但是岳母去世后,岳母的侄儿却王先生常年旅居国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岳母的遗产。为此,丧偶女婿与留守侄儿为了老太太留下的房…
尽管妻子早年去世了,但王先生还是每月给予国内的岳母生活费,直至岳母百年。但是岳母去世后,岳母的侄儿却王先生常年旅居国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岳母的遗产。为此,丧偶女婿与留守侄儿为了老太太留下的房产打起了官司。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涉案房屋的主人刘老太早在1960年就与丈夫离婚。离异后,她独自将女儿刘凤拉扯长大。1980年,刘凤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两人一起远赴学习后定居,双方也未生育子女。王先生说,因为岳母不习惯国外的生活,不愿在养老。因此,他和妻子便安排了保姆常年居家照顾岳母刘老太。
2005年,刘凤因病去世,过世前她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远在国内的老母亲。尽管妻子过世了,但王先生表示,她一直遵照妻子遗愿,照顾岳母生活让其养老,为此他每月继续支付1000元给岳母作生活费。自2014年3月开始增加至每月2000元,岳母常年有保姆居家照顾起居。而他每年回国探望岳母,经常给岳母打电话。“即使我不在身边,我也每隔一至两个月让我的姐姐去岳母家探望,并给付生活费,处理家务事。”王先生说,岳母过世后,他第一时间赶回国,按其遗愿购买墓地,主持告别仪式,全权负责后事处理。
王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岳母在2014年亲自写下的遗嘱,遗嘱上称王老太在自己百年后将上海市位于法华镇上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均给予女儿女婿继承。王先生告诉,2015年他回国时,岳母还将房产证、户口簿交由他保管。
可是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岳母去世后,岳母的侄子刘先生却表示要继承姑母的遗产。对此,王先生认为,岳母的兄弟姐妹均先于岳母死亡,刘先生作为岳母哥哥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根据遗嘱,自己享有遗嘱继承权。王先生表示,自己作为刘老太的丧偶女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此,侄子刘先生认为,王先生夫妇早在1985年就出国,30多年来一直是他照顾刘老太。刘老太生前有退休金,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女儿刘凤每月寄给刘老太1000元,与王先生无关。2005年刘凤去世,遗产没有进行分割。住家保姆也是他于1992年雇佣的。刘老太骨折卧床都由他照顾。且刘老太在2014年8月25日书写了一份遗嘱,否定了第一份遗嘱。在刘先生看来,王先生提交的遗嘱日期书写不全,且当时刘凤已经去世,但遗嘱中却提到了女儿,故该遗嘱是无效的。王先生不符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审理中,王先生提供的刘老太生前自书的遗嘱已由刘老太生前自行撤销,因此该案按继承办理。
法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庭审查明,刘老太的女儿过世后,女婿王先生仍然定期每月给予岳母生活费补贴,且增加了数额。刘老太至其过世前退休工资调整为每月4000元,住家保姆每月费用为2400元,剩余部分用于刘老太的医疗费及其与保姆的日常开销。王先生每月的该笔补贴在刘老太的生活来源中占了相当部分。另外证人也到庭陈述其受王先生委托,对刘老太日常生活的照顾也与刘老太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印证。因此,王先生主张其作为丧偶女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予以采信。王先生诉请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老太的遗产,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审理中,王先生表示,刘先生在被继承人生前也予以适当的照顾,过世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此愿意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0万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刘老太的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补偿刘先生20万元。(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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