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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者按:自县委、县召开“大拆大整大改大建建设平安美丽幸福新龙游”动员大会后,“城市东进”成为40万龙游人民时下最为关心的大事,“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如何实施”同时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5月4日,龙游县人民(龙…
编者按:自县委、县召开“大拆大整大改大建建设平安美丽幸福新龙游”动员大会后,“城市东进”成为40万龙游人民时下最为关心的大事,“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如何实施”同时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5月4日,龙游县人民(龙政发[2017]5)印发《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权威解答。
第一条为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依法、稳定、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目标: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人口集聚、土地集约和资金节约,持续促进由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转变,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行政村,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实现城市功能、人居、生活质量、城市形象全面提升。
第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成熟一片、一片”的要求,依法农民住房、保障农民房产权益、提升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权益。
第四条适用范围: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实施村庄搬迁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成立龙游县城市规划内村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搬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的总体思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村庄搬迁工作计划、草拟政策、编制方案、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协调和考核励。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特定区域的征迁指挥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争议的裁决机关。
乡镇(街道)作为规划区内村庄搬迁的实施单位,负责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方案,实施搬迁所涉及的面积测定、人口核实、委托评估、合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村级搬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搬迁基础性工作,包括统一村民思想、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编制初步方案、初步核实搬迁范围内的人口情况、房屋面积、选择评估机构、协调纠纷等。
县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三改一拆”办、人力社保、农业、林业、、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卫计、环保、法制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工作。
(一)申请。村两委班子意见统一,同意实施村庄搬迁,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委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县征迁部门审核。
(二)编制计划和专项规划。县征迁部门根据区域内各行政村的申请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搬迁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控制规模。
对列入计划的行政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项目为单位编制村庄搬迁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县规划部门审定。
(三)编制实施方案。根据计划和专项规划,征迁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搬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审查批准。村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村庄搬迁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县批准。
第七条为确保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征收搬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予以补偿。
(三)国土、规划、住建、司法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以被征收基本产权户(以下称被征收人)为安置户进行安置补偿,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组员随产权人安置。公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在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申报征收补偿依据等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第十一条征收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由乡镇(街道)成立调查小组,对征收区域调查摸底数据进行登记汇总,由规划、国土、住建、综合执法、“三改一拆”办、等部门人员组成核实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分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
(一)具有“四证一表”(《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凭证的,按照证(表)积确认主体房屋面积(审批表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3.张榜公示。对征收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待,如有,可书面提出核查要求,及时由核实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安置人口核定。被征收人家庭常住户口以户口簿的家庭人员为准,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第十村庄(片区)搬迁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执行。
第十四条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的期限内就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后实施征收: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货币安置、公寓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组合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指征收实施单位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下,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搬迁所在村宅的实际情况分别提供联排、叠排、跃层或平层大宅等房型由被征收人持房票选择。
组合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本户的实际情况在公寓安置、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中选择公寓+货币或房票+货币组合安置方式,选择组合安置的各基本安置方式比例应符合要求。第十九条安置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及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所对应的安置系数进行计算。
(一)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参照城郊村农民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小户1—2人80㎡、中户3-4人100㎡、大户5人及以上120㎡)乘以安置系数计算,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按人均65㎡公寓保障面积为基准结合安置系数计算。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其中选择联排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选择叠排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2;选择跃层或平层大宅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5;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中与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之内的按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安置房屋的,电梯井面积扣除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房产面积。
(二)选房时户型允许由大到小调整,节约用地部分通过相应的安置系数换算成其他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
(三)确定的可安置面积中与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算。
(四)选择联排房票和叠排房票的,联排和叠排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年满后上市交易,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收取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外无产权宅房屋的,征收区域内拥有的主体房屋参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执行;在征收区域外有产权宅房屋的产权人,征收区域内拥有的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予以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或安置户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第二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村集体生产性用房,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涉及到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励标准参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选房方式。原则上参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搬迁腾退的顺序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房屋征收后3年内购买龙游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免交相当于补偿总额价款的房地产契税;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安置房上市交易视同二手房交易,按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第三十被征收人在安置过渡期间,应当给予—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在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分别给予相应的励。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按月发放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月起至24个月止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超过6个月的按月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1.网格: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划分若干区块,在时间内,区块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的,给予网格;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酌情扣除相应的励。
2.按时签约:在时间内正式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酌情扣除相应的励。
3.按时腾空:在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励;超过腾空期限腾空的酌情扣除相应的励。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运用法律措施依法追回被骗安置资金,并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门按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征收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征收安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政策停止执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原执行。
“这里是我的家乡,有我热爱的教育事业,更重要的是我离不开身边的孩子们。”在第33个教师节到临之时,扎根龙南山区梧村小学已经34年的戴建丰老师,面对记者不假思索、脱口而出,朴素而的话语让人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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